刘颖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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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-虹口区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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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取得新证据能否推翻一审对于同住人的认定

发布者:刘颖律师 时间:2023年06月05日 1770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在一审中当事人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有两人,另一人因其他被告同意分的征收利益,也判决获得征收利益。判决后,被告方上诉,并且更换了代理律师,当庭提交了关于此前被认定同住人中一人,在公房购买产权时作为同住成年人签名的材料,以此证明其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。

当庭提交证据是经常出现的情况,视情况可以要求答辩期或者当庭简略答辩之后以书面意见为准,该份证据确实对当事人不利,好在本案在着手准备二审时,早已调取了一审的全部卷宗,发现在一审中,被告代理人已经通过调查令去查询了该公房的产权登记信息,但没有进一步调查购买公房产权时的资料,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此证据并非符合二审新证据规则,一审中上诉人已经聘请律师并且调取了相关资料,没有调查出此份资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,最终二审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,维持原判,没有推翻一审对于同住人的认定。

对于是否符合同住人,在一审中应充分举证是否居住、是否有过福利分房或者动迁安置,如由于自身原因没有举证,即使二审调取了相关资料,也并非必然能据此翻盘。

刘颖律师,法学硕士,合伙人律师,执业前曾在房屋征收基地、房管部门、物业公司任职,擅长各类房产纠纷,包括房屋征收纠纷、公房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上海-虹口区
  • 执业单位: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10120********85
  • 擅长领域:拆迁安置、婚姻家庭、行政诉讼、房产纠纷、刑事辩护